外籍移工在台問題整理
1.語言與文化適應:雇主與移工間 8 成的問題都來自語言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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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籍移工多信奉伊斯蘭教,根據該教規不能吃豬肉,但台灣的飲食文化使用大量的豬肉,如小籠包、滷肉飯、水餃、貢丸等,所以印尼移工不管是在家或在在外用餐都需要特別注意。
2.移工跨越三千公里的思鄉之情,難以打破的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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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家庭看護」而言,長期守在阿公、阿嬤身邊,24小時待命的緊張心情難有放鬆時刻;若在偏鄉地區服務長者的移工,更可能難以遇到家鄉同胞,無法和朋友訴苦的移工,「孤獨」、「緊張」和「焦慮」是多數「家庭看護」的共同心情。
3.移工政策與法規:台灣移工制度如何箝置移工的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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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移工政策採用「客工制度」(Guest Worker System),嚴格規定移工不可任意轉換雇主,不僅限制他們的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甚至薪資保障;此政策企圖最大化台灣經濟利益,將移工視為短期的勞動力,而非社會長期、永久的成員。
4.外籍移工能夠受到《勞基法》保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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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移工的工作最相關的兩個法規:《勞基法》和《就業服務法》,基本上《勞基法》保障了每個人的工作時數、休假日和薪資,但是「家庭幫傭」、「家庭看護」和「境外聘雇漁工」不在《勞基法》的保護範圍內,他們歸屬在《就業服務法》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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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目前的《就業服務法》規定,移工們要在非常嚴格的條件下,並且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才能夠轉換雇主[註 2] 。也就是說,當移工遭遇不當對待時 (例如,被積欠薪水、或是被暴力對待),除非能夠提供非常明確的證據證明,否則難以脫離不好的工作環境與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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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提供移工變移民的「移工留才久用方案」[註 4] ,希望在確保國人就業前提下,開放符合資格的移工、僑外生在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並且無工作年限的限制
[註 2]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53 條和第 59 條規定,在四種例外狀況下,移工才能夠經由主管機關同意,轉換雇主。四種例外狀況為:雇主或被看護者死亡或移民、技術上讓勞工無法繼續工作、工廠關廠不能營運或雇主不依契約付薪水、其他不能歸責給受聘僱者的事由。
[註 4]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於 111 年 4 月 30 日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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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留用的資格:年資:在臺工作 6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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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條件:家庭看護每月24,000元以上,機構看護每月 29,000元以上;產業移工每月33,000元以上,或年薪50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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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條件:家庭看護、機構看護:通過國語文能力測驗「基礎級(A2)」、完成20小時教育訓練課程;產業移工:符合專業證照,訓練課程、實作認定條件之一,若薪資達35,000 得免除技術條件
5. 家中外籍看護生病或受傷時,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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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來台依規定皆需加入全民健保,因此看診費用由外籍移工自行負擔。但許多外籍移工對於語言及環境不熟悉,看診時最好還是由雇主或委由人力仲介業者的雙語人員陪同前往就診,以避免誤診。
6.外籍移工住宿地點變更,應如何辦理通報?如未依規定通報,罰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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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委會說明,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之1規定,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中,有關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的變更,均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籍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
7.是否可將合法申請的外籍看護借他人使用?
任何申請人申請許可引進外籍移工,該名外籍移工只能為合法雇主提供勞務,不能為其他親朋好友工作。如將合法申請的外籍看護借他人使用,雇主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2款「不得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處罰鍰15萬元至75萬元。借用他人合法看護者將違返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一樣也是被處罰鍰15萬元至75萬元。
8.雇主不得有那些禁止行為?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己核發證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
(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例。
(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因聘僱外哩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
(十五)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9.外傭要求外出休假,該如何處理?
一般在入境前的勞動契約中,即告知女傭此合約為不休假合約;故先與其溝通了解不得外出的規定,若此事需女傭親自前往處理,應先與雇主溝通後,方能請假外出,並須於晚間八點前返家。
10.如果要帶外籍移工一同出國(渡假),其手續應如何辦理?
需由仲介公司先幫外籍移工到移民署申請重入境手續後才能出境,否則回國時將無法入境,雇主切勿逕行購買機票出國。
11.家事移工每月職保保險費多少?保險費由誰負擔?
外籍家事移工之職災行業分類屬「家事服務業」,112年職災費率為0.18%,若以移工月投保薪資26,400元為例,單月職保保險費為48元,每3個月(按季)寄發一次合計為144元,依規定全部由雇主負擔,雇主不得自移工薪資中扣收保險費。爰雇主應依限繳納,以免逾期遭加徵滯納金。
12. 外籍勞工如果發生職業災害,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有沒有補助?如果是死亡事故,遺屬如果無法來台申請補助時,該怎麼辦
如果是合法來台工作的外籍勞工,可比照我國勞工申請補助。至於未經許可或已廢止其聘僱許可的非法外勞,工作中如發生職業災害,則不予補助。 如果是死亡事故,遺屬無法來台申請補助,可以委託在台的單位或個人代為提出申請。受委託人應檢附委託書、申請書、死亡證明、死者之居留證及護照影本、受益人與死者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及受委託人或受益人的帳戶影本(如為國外帳戶,須自行負擔匯款手續費,並自補助金額中扣除)。
上述證明文件或文書為國外出具者,應包含中譯本,送我國駐外機構驗證。中譯本未經驗證者,應由我國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13.找誰申請報您知
平安在臺工作並返國與家人團聚是每位移工朋友們的心願,但是如果不幸遭逢意外傷病,移工朋友本人或家屬、雇主及仲介公司可以向轄區內的勞工局(處)洽詢申請,經訪視瞭解個案情況後,符合條件將予以補助。另外,如果對於申請慰問金補助有相關問題,可以手機或市話撥打1955專線尋求協助。
14.加強外勞性侵害案件通報機制及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分工與處理原則
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有關性侵害案件通報及處理程序等作業規定,請各單位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等法令規定處理。
二、涉及外勞相關單位業務聯繫與分工,請依本處理原則辦理。
三、涉及外勞、雇主之權益或罰責,依「就業服務法」、「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一、外勞申訴窗口:
(一)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或撥打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 外勞倘遭性侵害,逕向各縣市所設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申訴及求助,或逕撥打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於102年7月23日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所設置之二十四小時113全國婦幼保護專線,即轉由外勞所在地之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如附錄一)受理申訴。
(二)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或逕撥打所設之110全國報案專線: 外勞倘遭性侵害,可逕向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機關申訴報案,或逕撥打該署所設之110全國報案專線,即轉由外勞所在地之縣(市)警察局受理申訴(如附錄二),該受理警察局即依性侵害處理流程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
(三)各縣市醫院、診所等醫療單位: 醫療單位應依性侵害處理流程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中心處理。
(四)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單位暨所屬外勞諮詢服務中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簡稱勞委會職訓局)為協助外勞儘速適應在台工作及生活,已補助各縣市政府成立有二十五所外勞諮詢服務中心,提供外勞法令、心理輔導、工作適應等申訴諮詢服務,外勞倘遭受性侵害,可向當地勞工主管單位所屬外勞諮詢服務中心或撥打各縣市外勞諮詢服務中心服務專線(如附錄三)提出申訴,由該中心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
(五)各外勞母國駐華機構: 外勞倘遭受性侵害,可向各外勞母國駐華機構或逕撥打各外勞駐華機構專線(如附錄四)提出申訴,請該等機構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
(六)外勞安置單位: 外勞倘遭受性侵害,可向經勞委會職訓局備案之各外勞安置單位或逕撥打該等單位電話尋求協助,請該等外勞安置單位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經勞委會職訓局備案之各外勞安置單位名單如附錄五)。
(七)勞委會職訓局設置之外勞申訴專線: 勞委會職訓局為加強服務外勞,已設置「1955外籍勞工24小時諮詢保護專線」及外勞雙語免費申訴專線(英語:0800-885885;印尼語:0800-885958;泰語:0800-885995;越南語:0800-017858),增加提供外勞申訴管道,外勞倘遭受性侵害,可逕向上述免費申訴專線提出申訴,由該申訴專線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處理。
二、現行通報規定: 目前各縣市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六條規定,均設有性侵害防治中心,以辦理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等相關措施。另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相關規定,醫院、診所、司法警察、社政、教育、衛生等單位受理性侵害犯罪有關事務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依權責處理,故目前上述法定通報單位,於受理性侵害案件(含外勞性侵害案件)後,即應填寫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製作之「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如附錄六),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應依權責指派社工人員直接協助被害外勞,並提供相關保護措施,如進行一般或緊急診療、報案、驗傷、緊急安置、心理治療、輔導及法律扶助等,參考社政單位所訂之「處理性侵害案件處理流程圖」,如附錄七。
(一)其他可通報單位: 外勞遭受性侵害後,可向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或外勞母國駐華機構或外勞安置單位等外勞事務單位申訴,因上述單位目前並非法定規範之通報單位,為免如有發生個案未能向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將影響遭受性侵害外勞相關權益,故將上述外勞事務單位納入通報單位,請上述單位,於受理申訴後,亦應填寫「性侵害犯罪事件通報表」,於二十四小時內向該轄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該轄性侵害防治中心亦應依權責對遭受性侵害之外勞進行性侵害相關保護措施。
(二)加強通報機制: 參考所附「外勞遭受性侵害案件通報及處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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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社政與勞政單位業務聯繫: 因外勞離鄉背井在台工作,尚有語言溝通、環境適應、轉換雇主或返國或與雇主間之勞資爭議等特殊性勞工事務問題,請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結合當地勞工主管、警察、外勞母國駐華機構等單位行政資源,協辦相關勞工事務。為加強業務聯繫,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與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請配合下列事項: (1)請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於受理外勞性侵害申訴案件後,應依權責指派社工人員直接協助被害外勞,並提供相關保護措施,並徵詢外勞需求及意願後,洽請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協助處理,並填寫勞委會職訓局製作之「外勞性侵害案件業務聯絡單」(如附錄八),傳真至當地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所成立之外勞性侵害案件業務聯繫窗口(如附錄九)予以協助被害外勞翻譯、緊急安置、法律諮詢與扶助、訟訴補助、安排外勞轉換雇主或返國及處理勞資爭議等事宜,以保障外勞人身安全及相關權益。 (2)當地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於處理上述事項後,應儘速將「回覆單」回傳至當地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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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外勞性侵害案件數據: 為使勞委會職訓局掌握各縣市外勞遭受性侵害情形,由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定期(按季)提供外籍勞工性侵害案件統計數據予勞委會職訓局,以利該局分析及研議外勞管理措施之參考。
三、加強相關單位間業務聯繫與分工: 為加強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及處理外勞性侵害案件責任明確,請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勞政、警政、衛生、外勞母國駐華機構、外勞安置單位、人力仲介公司及勞委會職訓局等單位配合辦理下列主、協辦事項。
(一)一般人身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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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診療: 主辦:指派社工人員協助陪同前往醫院、診所進行一般或緊急醫療。 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主辦單位: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協辦:外勞醫療費用不足協助處理(協辦單位:外勞母國駐華機構、人力仲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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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傷: 主辦:指派社工人員協助驗傷。(主辦單位: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協辦:協助翻譯。(協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暨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外勞母國駐華機構、外勞安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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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 主辦: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指派社工人員協助前往至各縣(市)警察局報案、陪同偵訊,各縣(市)警察局依規定進行偵訊、製作偵訊筆錄、協助驗傷、採證,並將驗傷證明、證物等移送法辦。(主辦單位: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各縣市警察局) 協辦: (1)協助翻譯。(協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暨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外勞母國駐華機構、外勞安置單位) (2)於偵查期間,請各縣(市)警察機關配合提供回復確認是否受理偵辦及偵結移送情形公文書予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俾該單位轉送勞委會職訓局據以辦理外勞轉換雇主。(協辦單位:各縣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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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治療: 主辦:指派社工人員協助進行心理輔導或治療(主辦單位: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協辦:協助翻譯。(協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暨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外勞母國駐華機構、外勞安置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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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安置: 主辦:依遭受性侵外勞之意願直接進行安置或協調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協助安置。(主辦單位: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協辦: (1)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單位得協助安置或委託外勞安置單位進行安置,並依勞委會職訓局頒訂之「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規定(以下簡稱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於二十四小時內通報勞委會職訓局電腦註記安置(含終止安置)(協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及經本會備案之外勞安置單位、外勞母國駐華機構) 。 (2)勞委會職訓局按月統計各縣市遭受性侵害外勞安置數據(含安置、終止安置、期限等)〔協辦單位:勞委會職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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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 主辦: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法律訟訴、諮詢及經費補助等事宜。 協辦: (1)協助提供法律諮詢、陪同出庭、翻譯、聘請義務律師及補助律師出庭費、民事訴訟費用等事宜,或轉介各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偵查、審判中及審判後之法律協助或扶助。(協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暨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外勞母國駐華機構、各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2)依外勞意願協助代辦民事賠償事宜(協辦單位:外勞母國駐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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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宜: 主辦: (1)提供補助醫療、心理復健經費等事宜(主辦單位:各縣市性侵害防治中心) (2)協助聯繫外勞家屬(主辦單位:外勞母國駐華機構、人力仲介公司) (3)派員慰問及致贈慰問金。(主辦單位:勞委會職訓局、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外勞母國駐華機構、人力仲介公司) (4)各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可提供之其他保護措施。(主辦單位:各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二)外勞工作事務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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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外勞轉換雇主: 因性侵害案件係屬公訴罪,在未偵訊完成前或起訴仍有出庭之必要,各相關單位不得有使該外勞與雇主或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以下簡稱雇主)私下和解或逕自安排該外勞返國等情事。為妥善處理協助該外勞轉換雇主或安排其返國等事宜,請各相關單位(社政、警政、勞政、外勞母國駐華機構、經勞委會職訓局備案之外勞安置單位等)依規定配合辦理。 主辦: (1)受性侵害外勞如有轉換雇主之需要,請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檢送下列資料送勞委會職訓局辦理外勞轉換雇主: A雇主承認犯罪行為文件。B或經縣市政府依職權認定雇主有犯罪行為之虞之相關文書。C或檢察官起訴書。D倘尚在偵查期間,請檢送警察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之移送書或其證明公文書、及經受害外勞單方主張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書面通知(如存證信函)及已送達雇主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回執聯)等相關資料。(主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 (2)勞委會職訓局依上述資料據以核處外勞轉換雇主事宜,另於電腦註記暫予管制該雇主外勞申請案,俟法院判決雇主無罪或不起訴處分時,檢具相關證明後始解除申請外勞管制(主辦單位:勞委會職訓局)。 協辦:為利於勞政單位處理遭受性侵害外勞轉換雇主所需,請各警察單位配合回復確認是否受理偵辦及偵結移送情形予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協辦單位:各縣市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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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人口販運被害人申請工作許可: 受人口販運性剝削侵害之外勞,經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獲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6個月以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或已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可由安置單位協助外勞向本會申請工作許可。 主辦: (1)受人口販運性剝削侵害之外勞符合上開資格,如有申請工作許可之需要,請各安置單位檢送下列資料送勞委會職訓局申請核發工作許可: A申請書 B未逾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或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影本 C足資證明經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文件影本。(主辦單位:外勞安置單位) (2)依上述申請資料,勞委會職訓局據以核處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工作許可事宜,並副知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主辦單位:勞委會職訓局)。 協辦:已獲核發工作許可之人口販運被害人,其臨時停留許可或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如經撤銷或廢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通知勞委會職訓局(協辦單位:移民署各地服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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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雇主聘僱許可: 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親屬,對其聘僱之外國人,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經警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起訴或司法機關一審判決有罪者,勞委會職訓局應依法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主辦單位:勞委會職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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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外勞返國: 主辦:外勞倘經司法機關偵察終結,無配合須經司法程式出庭之必要,而有返國之意願者,由當地縣市勞工主管單位安排返國事宜。(主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 協辦:協助安排外勞遣返事宜。(協辦單位:外勞母國駐華機構、外勞安置單位、人力仲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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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 主辦:處理外勞與雇主、仲介間之薪資、服務費、借款、儲蓄金、所得稅等勞資爭議事宜。(主辦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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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罰及行政罰處分: (1)雇主涉嫌違反刑事罰部分:法院主政處理。 依刑法第二二一條規定,性侵害犯罪屬公訴罪,經移送偵辦後,依刑事訴訟結果處分雇主(或其他加害人)。 (2)雇主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部分:勞委會職訓局主政處理。 A法院未判決前: 同上所述,勞委會職訓局依縣市政府所送雇主承認犯罪行為文件或經縣市政府依職權認定雇主有犯罪行為相關文書,或檢察官起訴書,或警察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之移送書或其證明公文書、及經受害外勞單方主張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書面通知(如存證信函)及已送達雇主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回執聯)等相關資料,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不可歸責於外勞之理由,同意外勞轉換雇主,並於電腦註記暫予管制該雇主後續外勞申請案。另可依雇主承認犯罪行為文件或檢察官之起訴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B經法院判決: a雇主確定違法: 俟法院判決雇主性侵害案件確定犯罪後,亦可依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四條第十五款「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規定,依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許可,並依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予同意雇主後續外勞申請案。(主辦單位:勞委會職訓局) b雇主獲不起訴或無罪: 倘經法院判決雇主不起訴處分或無罪,由雇主檢具法院判決文書等相關文件,勞委會職訓局即據以解除其申請外勞管制,並同意辦理後續外勞申請案(遞補、招募外勞許可等)。另該外勞倘轉換雇主,並仍在台者,應予廢止其轉換雇主之聘僱許可,並令其返國。(主辦單位:勞委會職訓局)